美国有微商吗?
微商在美国早就存在了,只不过和中国不一样,他们的微商模式更加完善,更加规模化和正规化,并且被纳入了美国政府的管理体系,和直销是并列关系。在2014年就有数据显示,美国共有39万家微商店铺,微商产业规模达2140多亿美元,2015年更是增长到2400多亿美元,占美国GDP接近2%。
微商之所以在美国发展得如此壮大,与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政府的扶持是分不开的,特别是其独有的创业模式,更是吸引了美国大批待业人员或下岗职工参与其中。2002年美国国会专门通过了促进微商发展相关法案,授权各州及地方制定自己的微商发展计划,同时设立微商发展基金,给微商提供包括贷款、补贴、培训等一揽子扶持计划。美国的许多知名企业都被政府选为战略发展的扶持对象,政府给其制定优惠政策,而像这样的企业在聘用微商作为销售商时,如果销售商符合政府定义“低收入及中低收入”的标准,企业就能获取政府的免税。像这样政府与企业“双支持”的模式,大大推动了微商的发展。
在美国,政府对包括微商在内的直接销售人员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保护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美国1938年就出台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明确对微商和直销中的食品及化妆品销售作出规定;1985年又出台了《直接市场营销促进法案》,通过国家立法,鼓励发展包括微商在内的直销业;1987年生效的《多级直销法案》从销售商、生产企业、销售行为、销售奖酬计划等多方面对包括微商在内的直销作出了规范性规定,1994年生效的《消费者信息保护法》,专门对包含微商在内的直销广告信息进行了约束,并设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执法。各州在《多级直销法案》的基础上也设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对本土直销企业及外国直销企业进行管理,比如在华盛顿州,就要求外国直销企业在该州设立分公司或办事机构,授权分公司或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州直销业务包括微商在内的直销员,同时要求外国直销企业负责人在当地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负责人、直销奖酬计划和对违规人员的解雇措施等。
在美国,法律禁止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奖酬的依据,规定传销奖金须以产品售出为准,而且如果同一人发展的直销员之间发生上下线的关系,下线所获得的奖酬应少于上线。同时,对违规者惩处极严,一旦被查实从事欺骗性直销行为,罪名成立将受到10年的刑事监禁及25万美元的罚金。
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许多在中国发展迅速的化妆品品牌通过微商销售到美国等海外市场,特别是一些有良好口碑的产品,比如御泥坊、膜法世家等,都先后通过海外代购商销售到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