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女孩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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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其实已经结下来了,但是网上关于此案的报道或者说法都很少,所以也就没有什么人再提到这件事了,我现在整理一些当年在网上看到的资料,希望对有缘人有所帮助(因为很多文章都附上了原文地址,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直接百度相关题目阅读全文) 2012年3月9日,湖南沅江市发生一件灭门惨剧,一家五口被杀,凶手残忍地割下了被害人的头颅。更让人发指的是,凶手的作案动机只是为了报复被害人曾经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强奸,而警方查明后证实该强奸案件并不存在。 警方在侦查中发现孙小果有多次犯罪前科,且多次使用暴力手段侵害女性朋友。

有目击者回忆,案发当日凌晨4点多,他驾车途经事发小区时,看到一个人坐在花坛上,旁边一滩血迹,一个年轻的女子坐在电动车上,身体不停地抽搐。他遂拨打110报警。

几分钟后,又有一年轻女孩骑电动车经过,看到地上有人,吓得惊声尖叫,迅速骑车离开。数分钟后,又有两名男子骑着摩托车驶来,其中一人跳下摩托车走向花坛,另外一人则驾驶车辆跟随。 “他们三人是同一伙的。”据警方透露,三人都是贵州人,今年均已成年。其中一名身材瘦小的嫌疑人特别引人注意,民警调查时发现,他竟是一个劳改释放人员,此前因抢劫、故意伤害多次入狱。

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0年4月,被告人孙小果因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8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011年4月,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小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查明,孙小果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四次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犯罪受到刑事追究。 在庭审中,检察官指控孙小果具有前科劣迹,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其强奸妇女多人,罪行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严惩。

孙小果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关键需要确认孙小果是否有强奸行为,以及是否具有强奸妇女多人的加重处罚情节。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孙小果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也不能证明其他犯罪嫌疑人强奸行为与孙小果有关联性,因此孙小果不构成强奸罪,但具有强奸妇女多人的加重处罚情节。据此,孙小果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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