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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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本法》,特区行政长官由一个选举团产生,选举团由全体立法会议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 其中,立法会议员共70人。每个界别15人,包括3名来自工会的代表、3名来自妇女界的代表、3名来自学生界的代表以及8名来自其他界别的代表。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有合法居留权的外籍人士可以参与特区行政长官的选举,但每个国家或地区在选举中最多只能提名一名候选人。如候选人获得超过半数选票即当选,竞选投票率不足五成的将再次进行第二轮投票。若仍无法产生足够的支持票,则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进入第三轮投票。当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超出半数的选票时,议会须就得票最多的几名候选人重新进行投票。 当选行政长官后,他(她)须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并签署任命文件。 根据2004年完成的香港选举制度修改,任何参选人必须获得不少于100个有效提名才能参加选务机关的入票审核;而在2016年修改前,这个人数是75。这一规定的用意在于减少个别提名人的“孤影”现象,确保出现竞争局面进而实现更优的选举结果。

2016年的修改还引入了四三一比例代表制作为特首选举的附属规则。其规定,任何参选人须得到1/43(约等于二十分之一)选民的支持,方可成为获胜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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