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的结局是什么?
领养是一种通过法定程序,使未成年人与养父母之间发生拟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被抚养、教育和被教育等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这是解决丧失父母子女收养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相对于计划内生育子女和计划外超生子女的第三种子女。“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我国对收养有以下特别规定:收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 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 以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送养人可以是下列公民和社会团体: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或生母单方、社会福利机构或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此外,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 送养该未成年子女的和对孤儿、残疾儿童和弃婴、儿童的送养的还可以不受特别条件限制。继父或者继母经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双方的同意,可以收养该未成年子女。
对被收养人有如下特别限制规定:限定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在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或者生母单方同意送养、生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均无能力抚养、有《收养法》规定情形下被收养的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收养人应表示同意被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