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杀人结局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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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学中有一个术语叫“委托杀人”,一般指的就是“杀手”。所谓“杀手”,指的是专门受人雇用,执行杀人的犯罪者。委托杀人一般按杀人难度以及所杀之人的警卫森严程度索要价金,杀人犯手中的武器也往往相当先进。像现在连飞机都能搞得到,开着飞机扔下一枚两厢手雷都能把人给搞死。通常来讲,受雇的“杀手”不一定是与被害人有特别的私人恩怨(当然不能排除这种可能),而是受财货或其他方面利益的驱使。在受雇杀人的情形中,雇凶人与“杀手”之间可能存在事先的通谋,也可能是“杀手”受雇之后才开始密谋策划,商议实施犯罪。

一般来说,如果事先共谋,比如:“你帮我杀了某某某,我给你XXX万”或者“你帮我做了某某某,我就把某某某的车给你”时,那么雇凶人和“杀手”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嫌疑人逃到天涯海角也会被人追杀(追捕)。

如果“杀手”杀人之后索取价金或者约定的其他报酬时,而雇凶人拒绝兑现许诺,那么双方就会就这个价款发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这时候双方就是民事纠纷了,也就是“你给我XX万,我去给你杀人”的这种合同。这时候,“杀手”要杀的是第三人,他和雇凶人仅仅是一种“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关系。那么“杀手”和雇凶人之间的这种合同关系能受到法律保护吗?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因为双方之间的这种合同关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按照《民法通则的意见》规定,双方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另一方拒不履行,如果不返还,即显不公平,应当令其返还,并可参照银行计收利息的标准适当从优计收利息。

另外,按照《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这些规定,这种杀人合同应当是无效的。对于这种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于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所以,“杀手”千里迢迢跑到一个城市把人给杀了,回来找雇凶人要钱时被警察逮个正着的事经常发生,因为这两个人就站在马路上谈钱的事,这都是早有便衣警察盯着呢。对于有些没有逮着的情况,杀手找雇凶人要钱的时候,雇凶人往往死活不给,这时候双方就形成民事纠纷了,也不排除有一些“杀手”会打110报警称“某某人欠我钱不还”这样荒唐的事情。

所以,笔者在这里提醒广大读者:如果你很有钱,找一个杀人犯杀了你的人,要钱时还白送;如果你没有钱,找一个杀人犯杀了你的人,要钱时不但不给还得搭上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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