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肚子有好多刀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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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的杨倩来自广东韶关,在广州市区经营一家花店。去年4月12日,她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说要买30朵白玫瑰。杨倩把花送到白云区钟落潭镇公交车站旁时,对方说“有事要走”,还未付款就匆匆离开了。“30多分钟后,他发来短信,说花不好,要我双倍退款。”杨倩辩解,玫瑰是手工制作的,每一朵都不一样,哪有说不好就不要的道理?“那陌生人坚持要我退钱,我要求他上门拿回玫瑰,他不愿,说马上报警。”随后,杨倩接到派出所电话,被告知有人报警,说她诈骗,要求立刻到所里说明情况。当时,已是凌晨2时,杨倩赶去派出所后已经睡着,朦朦胧胧中听到有人在喊她名字,睁眼看清眼前的警察和穿警服的丈夫后,她尖叫着从床上跳起来。

在杨倩父母眼中,女儿从小就善良单纯,连菜市场都不常去,更未想过会犯罪。直到看守所里见到了满身伤疤的女儿,她才不敢相信眼前的事实:2006年上半年,杨倩随父母从韶关来到广州打工,在白云工商学院毕业之后,她自己开创花店。为让花店生意做好,又加之喜欢装扮,杨倩为每一位来店下单的客人设计配花,从不重样。每次接到订花单,她总是以最快的速度筹备食材,为了保证花束的质量,她亲自挑选最上等的花材,从选花蕊到搓花束,每一个程序都亲力亲为。为了保证花束的造型和色彩搭配和谐,她经常待在花店至深夜。但心血培养出的花儿,却转手就变成了“毒品”,成了让人沉迷的“仙女毒花”。

“如果早一点知道这些花有毒,我怎么也不会卖给他的。”在看到警司播放的禁毒警示教育片后,杨倩懊悔不已。杨倩说,她的花虽然卖不出,但想换点零钱用用,便想到把花制成毒品卖点。她从网上买了3对珍珠鼠、50多节孔雀竹、10多对洋蝴蝶以及一些其他的花材,加上以前剩下的花,用酒精浸泡后取出水,再浸泡其他毒品提炼出来,制成“神仙水”、“跳跳糖”等。“我是去年4月11日做的,4月12日有人要,然后第二天就卖掉一些,有二三十支吧。”在卖掉20多支之后,杨倩于4月21日再次贩毒,除了5月下旬在花店附近第一次接触麦浚麟并被抓外,5月25日和6月21日,她又分别在一次贩卖中与钱宝怡接触并当场被抓住。

据查,自今年4月起,杨倩共出售60多支有毒的花,非法获利3000多元。而警方在杨倩的住所及花店搜寻时,除了发现一批待制的有毒花朵外,还发现了数千克制作毒品的原材料。

毒花罪该重判吗?

根据杨倩的供述和指认,去年4月12日,她以300元价格将两只装有“跳跳糖”和“神仙水”的塑料袋卖给了麦浚麟。而麦某则称,今年5月25日12时许,他在杨倩的花店外想买花送女孩当礼物,支付300元后,杨倩用两个白色透明一次性杯子装了二份用树叶包着的粉色茉莉花和红豆,并告诉他,这些花有毒,不是送给女朋友的,是拿来制毒的。但“玩一玩”、“试一试”的概念,在杨倩看来无疑是把利刃刺向了法律。

对此,杨奇轩说,自己很关注青少年吸毒、贩毒案例,近年来相关案例居高不下且多数是以年轻化趋势发展,这和时下社会多元化、多变的价值取向有必然联系。“传统价值观念在新一代中得不到认同、社会压力上升、缺乏正确引导和引导方式失当等,都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杨奇轩说。

本案令杨奇轩感触最深的是,很多吸毒者、贩毒者的第一桶金往往是“歪门邪道”赚得的钱,而有些原本收入不高的人群,面对吸毒、贩毒的“吸引力”,往往会出卖法律和尊严,走上了贩毒的犯罪道路。“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模糊,是本案罪轻的考虑之一。”杨奇轩坦言。

1997年10月1日制定的《刑法》第351条规定:“非法繁殖、买卖、运输、持有、私藏毒蝴蝶、毒蜘蛛等其他危险动物,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条在关于贩卖、运输、持有毒花卉罪名未遂的情况下,对非法饲养、繁殖、买卖、捐赠毒花卉的行为并未作出规定,杨奇轩认为,这“属于法律漏洞”,而本案便是对这一法律空白的补充。

杨奇轩还认为,相比其他毒品,用毒花制作“神仙水”“跳跳糖”等虽对人体伤害的程度未必很大,但危害性不容忽视。一是极易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二是制作和使用“伪装型”毒品,不易被察觉,对于青少年的危害尤大;三是这种毒品的蔓延,容易催发同类型毒品的使用;四是对社会的稳定性有危害性。

但基于杨倩是初犯、偶犯,在受利益诱惑走上犯罪道路时并未有过复杂的心理活动,且涉案毒花并未流通,也未对第三人造成伤害,在杨倩父母愿意代为赔偿社会财产损失4000元的情况下,杨奇轩建议法庭对杨倩予以从轻处罚,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而鉴于杨倩在犯罪后主动提供了警方尚未掌握的同案犯钱宝怡的藏匿地点,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再减轻处罚。

对杨奇轩的合理建议,有关部门是否采纳,杨倩能否免于刑狱之苦,我们共同关注。

相关法律:

《刑法》第351条:饲养、繁殖、出售、抢夺、偷窃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款规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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