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持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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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是 控方指被告未经合法程序持有军火,及没有向警察局注册军火,违反《武器及弹药规例》。 一审被判囚16个月 有辩方律师认为判决过轻 案中,被告于2016年8月将一支AKM步枪、四支子弹和一套军用防弹衣等军火放置在寓所一个盒内,直至同年9月被警方搜查并逮捕。经初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

庭上,控方指出涉案枪支是苏联制式武器,属于非法进口,而且法庭证据显示被告没有正当持有该支步枪的理由;警方在调查期间从被告电脑发现他的网上论坛账户曾发表过有关枪支的讨论。控方便以“未取得合法途径而取得军火”及“没有登记军火”两罪起诉被告。

辩方则反驳称,被告人合法拥有该批军火,亦已向警署登记。至于为什么没有把步枪交给相关部门作进一步检查,是由于时值“占中”期间,担心被激进分子利用。 法官于是采纳控方的意见,认定被告的行为触犯《武器及弹药规例》第35条,即未取得合法途径而取得军火以及没有向警察局注册军火。

不过,鉴于涉案步枪是苏制武器,属于过时军火,并无杀伤力,且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判处被告入狱16个月,缓刑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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