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转行做什么?
影视明星与影视的合同一般为经纪合约,而并非劳动合同,影视明星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范畴,因此在合约期内不可以“跳槽”(即理解为“转行”)。在合约期届满或合同可解除的情形下,影视明星从事其他职业属于自主择业的权利范畴,应当任意为之。
按照劳动法对于劳动者职业的权益规定,对职工“跳槽”的限制只限于存在服务期和竟业限制的情形。在无服务期和竟业限制的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般情形下,劳动者对其职业享有选择权。但考虑到影视明星的“人格商品化”,影视明星的从艺(“跳槽”)限制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演艺经纪合同》处理,合同法的“缔约自由”和“契约自治”精神应得到优先考虑,应视为双方对“跳槽”限制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