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属于什么法系?
美国法是英国法的支系,在历史上受到英国法的强烈影响,特别是获得独立后的100多年中,美国法基本上是普通法。但随着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使美国法逐渐形成了自己的风格,在许多方面与英国法不同。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实行新政以后,判例法在法律中的地位下降,法官的作用减弱,而律师的作用和行政的作用日益上升,从而使美国法带有较多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的混合成分,既具有判例法注重诉讼、遵循先例的特点,又具有制定法注重程序,重视法典化、系统化的长处,从而形成一种所谓的判例法制度与成文法制度相混合的独特法系,通常称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学者称为英美法系)。
美国法律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联邦和州的立法机构有权制定成文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主要成文法有:组织法、程序法、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卫生法、保护消费者和环境法等。在美国,判例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院(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是建立在判例法基础上的司法机构。如果法官在某一案件中作出裁决,那么这一裁决就成为解决以后类似案件应遵循的判例。
任何案件的当事人都可能提起上诉,直到最高法院。一般来说,各级法院必须遵循本院或上一级法院的判例,但高等法院可以修改下级法院的判例。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的判例实际上是一成不变的。美国的法律教育以教授判例法为内容,大学法学系的课程主要就是讲授判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