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運毒如何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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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對香港市民在公眾時間攜帶毒品。他們在香港島大學校園內被一名便衣警員截停查問,之後在兩人身上及住所内檢獲共約 17.5 克可卡因,被判處監禁四年。

這對男女分別是 43 歲的香港居民何先生和 36 歲的外來勞工謝女士。主審法官在判刑時指出,本案屬於「重大社會危害性案件」,被告兩人明知有毒品而持有、攜帶,且数量相當多,危害嚴重。除判囚之外,雙方還各被罰款 25,000 港元(約 22,280 美元)。

2019 年 9 月,另一對香港夫妻在住所內被警察偵破運毒案,當局在他們寓所內撿獲 216 包可疑物品,經化驗證實為冰毒,總含量為 16.5 公斤。被告男子是 38 歲的香港公民李偉健,女子則是 37 歲的外來勞工梁悅馨。 裁判官在判刑時指,毒品走私是嚴重的犯罪,對社會構成極大的風險,即使只有輕微的可能,也要嚴懲。

本案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 (methamphetamine) 又称冰毒,是一類強效鎮靜藥,有較弱的致幻作用。吸食者大都有極度依赖性和傾向,一旦開始吸毒,通常需要加大剂量才能達到原本的欣快感,造成無止境地攝取毒品,最終成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351 條規定,走私、傳播毒品或走私、傳播假毒品,情节严重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對犯本罪確有其特出情況的,可以減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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