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多少年?
2015 年 11 月 13 日,江苏南通发生一起性侵幼女案件,犯罪嫌疑人吕某趁女童独自一人在家里玩耍之际入室实施强奸(未遂)、猥亵犯罪。随后,当地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37 岁的当地居民吕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2016 年 4 月 19 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了本案,并提起公诉。
法院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指控称,2015 年 11 月,被告人吕某在自家房屋内对被害人小妍(化名)实施强奸过程中,因小妍大声尖叫,吕某中止了强奸犯罪;后吕某又再次对小妍实施猥亵行为。
经查,吕某系精神残疾病人,曾因盗窃被判处过有期徒刑,2011 年 8 月刑满释放。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检方以吕某属于犯罪中止为由,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2016 年 6 月 9 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